| |
|
||
| 栏目导航 网站首页>>局长信箱 | |
|
|
| 王彩平 |
留言时间:2008-1-2 下午 05:10:40
本人是昆山市巴城镇石牌联民村村民,2005年结婚,妻子是昆山城镇户口现和丈母娘住一起。本人家中父母兄弟四人,大哥2001年买了城镇户口。2004年我家房子动迁,村委会给了我家一户宅基地,因为家中两个儿子所以父亲提出需要两个宅基地,村委会讲我大哥已是城市户口是没有宅基地的,这是为什么呢?他只不过买了户口又没有得到房改政策的间酬,再说村委会给的那户宅基地是不能盖楼房,当时我家穷只是盖了四间平房,现在我们兄弟俩都成家了,我也不可能永远住在我丈母娘家,请问我能拿到宅基地吗?或者分配一套经济房? 留言回复: 你好,根据政策规定,农村村民一户享受一个宅基地,昆山农村村民购买小城镇户口的仍可享受农村宅基地条件,但须未得到政府或单位的房改政策享受的对象。请你根据自己和你哥哥的家庭结构情况,以及宅基地使用情况,查询我局网站上的《苏州市宅基地管理办法》文件,看是否符合申请二个宅基地的条件,同时向当地政策或建设、土地部门详细咨询。 |
| 小钱 |
留言时间:2007-12-19 下午 01:19:35 13584979518 qhy1023@yahoo.com.cn
致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 “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周市镇新浦路南侧、春晖路北侧地块面积的公示” 的意见函 昆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 针对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公示的“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周市镇新浦路南侧、春晖路北侧地块面积的公示”,鉴于昆山市建屋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在该地块上作了规划并通过了昆山市规划局的审批,而且该地块上的房子已经售出数百套,此时进行地块面积调整对已购房的业主造成了明显而巨大的损害,对此全体业主严正申明:不接受任何的红线变更方案,不接受任何的规划变更方案,强烈要求维持原规划方案。请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在五日内给全体业主一个明确的答复,同时我们怀疑建屋现在的建筑已经压红线,请对于建屋可能存在的非法施工予以查处。如相关部门及相关公司置之不理,任由违法行为发展蔓延,我们全体业主保留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权利。 附件一:全体业主签名。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留言回复: 你好。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我们涉及土地方面的公示主要目的是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 经核查,你所反映的“周市镇新浦路南侧、春晖路北侧”地块面积调整审批事项目前已停止办理,待市规划局、周市镇政府对道路退让的界线及与邻宗地的界址进行确认。至于该项目建设是否超越用地红线,我们将要依据市规划部门的宗地红线,会同测绘部门进行实测后进行认定,如属违规建设,将按相关规定办理。 |
| 小朱 |
留言时间:2007-10-19 上午 10:49:11 50813345
你好!我是蓬朗镇大通村的,我小伯因身体原因未成家现年纪已大是个无保户,兄弟和大姐都成家,他有独立的户籍和两间房屋,现家里拆迁,就他未拿到地基费,拆迁办的和村干部坚决不给他地基费而且他的两间房还不算主屋,后来把他的房屋给兄弟和大姐要他们分了!按国家规定每户农民都可有宅基地可他在老宅住了60年了为何拿不到地基费?就因为他是个无保户当初不给他办宅基证!就在村西的无保户都死了好几年了三间房,他的亲戚还拿了地基费和几套商品房!能给个说法吗?至少要有法可依! 留言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属拆迁补偿事宜,请向建设部门或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咨询。拆迁补偿由二部分组成,一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所在区域的区位价,二是房屋的重置价。不存在所谓的地基费。 |
| 小方 |
留言时间:2007-10-7 下午 12:56:20
我要离婚了,可我父母家去年拆迁了,不过那里土地现在都是空的,我可不可申请宅基地?(我户口没有迁出,拆迁时我没有补到什么) 留言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分二种情况:一是离婚后若财产(即房产)归属你名下,则你不符合再申请宅基地条件了。二是离婚后若财产(即房产)未归属你名下,原住地即你父母家也无宅基地,或者说老家拆迁时你未得任何土地、房屋的补偿,离婚后实际无居所,可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由土地部门、规划部门及镇政府审定,根据苏州市相关规定,城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新增宅基地,采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具体事宜与当地政府及村委会联系。 |
| 陈先生 |
留言时间:2007-10-6 下午 09:08:00 13912691849
您好!我现在是周市陆杨街道户口,99年拆迁农转非的,政府补偿宅基地一处,拆迁时我们兄弟两都已年满18周岁(哥哥已经结婚),拆迁后我向村里申请宅基地,村上以没有宅基地为由不于申请,当时只好作罢,现在我也已经结婚,而且现在政府以定销房来安置增宅户,我想问一下我是否可以申请一套.谢谢!麻烦你了!, 留言回复: 你好。经与周市镇联系,你的情况是否符合农村村民增宅安置对象的条件,请查阅周政发(2006)52号文关于《周市镇农村增宅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周市镇政府已有具体文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文件内容符合当前宅基地管理的政策。 |
|
>>分页 共8篇留言 每页显示5篇 目前显示第1/2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